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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建文与你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连劳人仲案字〔2025〕96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5年12月5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申请人赔偿金7285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工资差额1186.37元、2025年6月工资2500元、2025年7月工资1057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本委地址:连州市连州大道西119号
经 办 人:陈代成、黄卫裙、潘迪云、冯子珊
联系电话:0763-6667539
连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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